房屋抵押通常情况下是指房屋开发建设中由开发商、银行、购房人共同参加的一种购房行为,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房屋设定担保,由银行收存保管购房人的购房证书和文本,并办理楼花或现楼抵押登记,同时开发商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向银行承担回购保证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盛行的按揭一词并不是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默许“按揭”存在的前提下,并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使用。按揭业务主要是在银行开展、且必须有银行介入,而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是借鉴银行的规定对房屋开发在不同阶段的担保行为,将按揭一词置换成了抵押,用抵押的规定取代银行关于按揭的规定。2003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避开了了使用“按揭”一词,笼统地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谈到,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按揭一词已溶入我国法律背景而形成了具有专门中国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所认可的法律术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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