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业务介绍 业务流程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房屋贷款
融资贷款
房屋抵押
房产贷款
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具体表现在
文章类型:行业新闻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8月20日10:28

在期房买卖中,买受人虽在办理按揭贷款前即已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但并不能说明其已经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这与不动产抵押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其二,买受人购买的期房,在建成之前只能称之为“所有权的期待权”,而非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既然为担保物权,抵押物的范围就需要由担保法明确规定,就此而言,期房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作为抵押物是于法无据的。故,权利抵押说也不太完美。第三,我国现行担保法只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既没有所谓“按揭担保”,也没有所谓“让与担保”,因此我认为让与担保说也缺少现实的法律基础。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都是以房屋作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取得贷款,都不需要转移对按揭标的或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与使用。尽管如此,抵押权人或按揭银行对该房屋是具有一定支配力和物上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在:①房屋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时均须由抵押人或抵押物的买受人用抵押物的价金提前清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或者将价金交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而房屋按揭中的购房人在出售按揭中的房屋时,按揭银行通常会要求购房人提前还清按揭款后,即实务中所称的“赎楼”,才同意出售(当然现在也有一部份银行可以直接办理转按揭)。②在抵押或按揭的存续期间,抵押人(按揭人)应妥善保管在抵押或按揭中的房屋,并负责维修、保养的行为,如果由于自身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该房屋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或按揭银行有权要求其限期恢复房屋价值或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③抵押或按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按揭人)不得将该房屋出售、变卖、赠与、出租、重复抵押、偿还债务等或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房屋。
文章出处:动态网站制作指南
文章作者:SAYYES
新 闻 推 荐


版权所有:北京永邦嘉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