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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
文章类型:行业新闻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8月20日10:29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可见抵押权人可以向买受人行使抵押权,并不再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甚至已不再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因此,你朋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出售行为是有效的。但由于你与朋友的合约,房屋抵押期间不得处分抵押物,所以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他的出售行为将构成对你的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你朋友转让该房屋所得价款,应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在该房屋出售后,在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情况下,你有权向该房屋的买受人行使抵押权。
文章出处:动态网站制作指南
文章作者:SAY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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