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人、抵押人都是通过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及支付其他费用等)以解除这一担保(按揭或抵押),回复对担保标的圆满权利状态。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6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房屋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为债权实际清偿时所存在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一点与实际操作上大多数银行提供的房屋按揭合同中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是一样的。二者的还款义务人都是通过履行了约定义务,才能够彻底解除房屋的这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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